律师的骄傲——律师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21 16:17) 点击:306 |
律师的骄傲——律师袍 文/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董补民 手机:13369377962 从二OO三年元旦开始,凡是律师出席法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就必须穿着“律师袍”。这,就中国而言,算是开天辟地以来亘古未有的事! 上下五千年,中华民族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这可算是真正的头一回。律师穿“律师袍”,从表面看,是理所当然、完全合乎逻辑而且寻常无比的事情。然而,如果静静地坐下来,认真地审视一下我国法治化与民主化的进程,人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席法庭,就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牌式的伟大意义!这是民主的胜利,法治的胜利,文明的胜利! 在中国的法官穿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袍(公正裁判者的象征)不久,中国的律师也终于穿上了自己的衣裳。这可不简单。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律师们个人的事情,而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大事,是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内容的逐步健全到形式的逐步完善的一个大事件。很显然,因为出庭律师在法庭上从她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以“相对弱者”的身份出现的,也更是代表相对“弱者”的一方——当事人说话、维护他们的权益的,他们面对的是代表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手中握有生杀予夺大权、按照神圣的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随着社会的民主、文明与法治化,便产生了法律和法庭,继而又产生了代表被裁判者——当事人说话的律师。而直到现在,中国的律师在神圣的法律赋予她存在和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下,才最终穿上了象征着公民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律师袍”,这难道不是民主、文明与法治的胜利吗?这难道不值得包括广大律师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欢呼与骄傲吗?因为,有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无情地摆在全中国人面前:早在两三百年前,当西方的律师穿着“律师袍”大摇大摆地出席法庭之时,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专制历史传统的中国社会还处于刑讯逼供盛行并且合法、行政与司法在事实上合二为一的封建专制时代。 现在好了。在法庭上替相对“弱者”说话并且掌握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能的职业律师更有地位了,最起码在形式上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指不定什么时候你也需要请律师帮忙呢。这里,又向人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要使律师的地位与检察官的地位进一步平等,公诉人当事人化就显得极端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除去重特大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起诉而且可以聘请律师的话,那么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不就更平等了吗?一般情况下的控辩交易不就易于而且也可以公平进行了吗?不也同样有助于法官裁判的公正率进一步提高吗? 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能走到今天这样,该是多么的不易啊!再简单不过,如果形式上都得不到平等与民主,那么实质上又怎能有平等与民主可言呢?如果在说理的地方连形式上的平等与民主都没有,那普天之下还能有什么公正与正义可言呢?因此,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说明:“律师袍”不仅仅是广大中国律师的骄傲,也同样是全中国人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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