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0-17 16:55)    点击:109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而且财产数量较过去有很大增长。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依法合理分割,是当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

  若夫妻一方单独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由于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还包括了特定的身份关系——股东资格,因此,分割财产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股东资格的归属进行确认,这就涉及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特殊要求。

  律师认为,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

  通过夫妻协商一致,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份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效力。

  二、若公司其他股东决定同意股权变动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了解,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对是否接纳新的股东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对公司老股东在公司既有利益和控制权的保护,法律允许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排除新股东的加入。因此,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三、若公司其他股东决定不同意股权变动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公司股东就有义务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份,从而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成股东收购股份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公司法规定的30日答复期,即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此外,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并非以转让形式进行,因此不存在股权价格。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没有一个在先的股价进行比对。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格标准,但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时,各方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公司股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512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