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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的“定价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9-01 10:09)    点击:190

一条人命的定价权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城市里,交通事故、工伤每天都在不断出现,法院也专门为此设置一个法庭,来处理因这些悲剧而产生的纠纷,在一份象征主权的判决书上,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获赔34万赔偿金,当然判决上的墨迹永远要比家属的泪痕干的快,这个数字也算是让家属得到了隔靴抓痒的安慰。目前西安侵权事故死亡赔偿是30多万,工伤死亡赔偿大约是44万,这些数字都是有法可依的,都是从法规中算出来的。但有另外一些事故里,赔偿金却相差太大。

 

在2011年11月10日云南师宗县的大矿,难致30人遇难,每一位遇难者获赔66万,2011年7月23日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每位遇难者获赔90万。2010年11月15日上海安静区火灾,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而这些灾难和这些数字,没有经过判决和诉讼,我们是通过网络和媒体公布而得知,公布的这些赔偿数字,所体现的是国家和相关部门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态度和结果,但是,刚才我所说的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当中,按照法律赔偿金大概是30多万,工亡赔偿44万。那么为什么,在媒体高度关注的上述事故中却获赔金额96万,最低的也66万,不需要什么诉讼程序,更不去质证死者的户别是农或非农,相差如此之大,这就让我混淆了一点,对于赔偿金额的补偿客体到底是什么,是以难以形容的痛彻心扉,还是一个人高昂或廉价的生活成本。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同样是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绝望,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成为媒体焦点的时候,为什么赔偿的金额是66万、90万、96万,而面对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或工亡,却要经过自己的维权程序仅仅不过三四十万。看来媒体真的可以创造价值,广告也如此。在媒体高灵敏关注的事件里,把一个事故升上成事件时候,似乎死难者的整体待遇全面升上,什么善后处理、赔付速度、赔偿金额等等瞬间升级。

 

我们完全可以体会到,在国家媒体关注的上述的各种事件发生后,在电视和网络面前给死者赔偿越多,越可以感觉国家的温度和社会的不冷漠。

 

假设在国家媒体关注的上述的这些矿难、火灾事故面前,依法按部就班的去赔偿,再去调查每个死者的户别是农村还是城镇,死亡赔偿三四十万,如果是农村那会更少。如果就此赔偿,在电视机和网络面前的社会公众是否可以被接受,是否会想,人死了赔的为什么不一样?如果这样去计算赔偿,国家似乎会没有面子或者不好意思。那不好意思。法律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还算出一个双重赔偿标准。国家规定了,你在此情况下又不依据此规定赔偿,一律统统90万,96万。那么究竟又是什么来决定一条人命的定价权。是最权威法律,还是权威媒体,还是悲剧的大小。

 

如果你认为失恋是痛彻心扉,呢么在没有如何精神准备的状态下,最亲的人瞬间离去,你又任何面对?你还没有准备面对的时候,由此而获得的赔偿你又以怎样的心态去接受,那一刻他们的痛苦远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当然,生命是无法用这些数字去划等号,补偿的数字再多,也唯有时间,可以麻醉这些家属的痛苦。

 

所以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在这里社会里,我们是否应该更加去保障当一个普通老百姓在受侵害或者发生事故的时候,能让社会和大众被了解和知道的权利,各位肯定可以感受到一份判决书和一则新闻,那一个更可以影响社会舆论,比如,董某银行储蓄纠纷案,如果中院的这份判决书没有被变成一则大秦网上新闻,绝对不会出生社会舆论和影响,那么社会也不会对这件事产生一个看法,产生不满而指向银行,从而去加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舆论也会影响今后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公平度。

 

所以换个角度,保障实体的结果。同时也保障大众的一个轻度知情的权利,即不用专门的去搜索或者卖专门的报纸就可以知情某件被侵权事件的这种权利,这样尽可能让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更加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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