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9-01 09:53) 点击:109 |
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视同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认定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的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须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职业病诊断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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