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纯属新瓶装旧酒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9-01 09:45) 点击:15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纯属新瓶装旧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施行。 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将“拆迁”彻底摒弃,取而代之的“征收”二字体现了高度的规范及和谐。 全文多次体现出和谐的主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房屋上的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仍然可以使用拆迁而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仍然可以为了不是公共利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拆迁人不享有听证的权力。 二、公共利益一词将成为政府解释。 除了条例规定之外,政府将凡是能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等的其他规划的都将成为公共利益的新解释。 三、永远也开不了的“听证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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