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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09-01 09:43)    点击:153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注: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数额(情节)的认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情节)的认定:

    (1)、数额较大的认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的认定: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数额(情节)的认定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五、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六、恶意透支的认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3、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4、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注:盗窃罪)定罪处罚。

 

5、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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