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08-25 15:46) 点击:193 |
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摘要: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赔偿案件中应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2010年07月15日 投稿人:李东东律师 点击:1536次 摘要:1、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1)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违法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书、就诊**、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和调解笔录,当事人认可的材料等。(2)受害人就诊病历、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提供医院转院证明及就诊的车船票,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奖金的证明及受害前的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完税凭证等,护理证明,财产损害的实物、照片、原**、估损鉴定报告、修理费用票据等,构成残疾的提供有资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
1、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
(1)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违法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书、就诊**、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和调解笔录,当事人认可的材料等。
(2)受害人就诊病历、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提供医院转院证明及就诊的车船票,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奖金的证明及受害前的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完税凭证等,护理证明,财产损害的实物、照片、原**、估损鉴定报告、修理费用票据等,构成残疾的提供有资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2、因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造成经济、精神损害的,应提供侵害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后果及侵权行为人是否获利等证明材料。
3、因产品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出具的**,订立的购销合同,原物样品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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