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8-24 15:43) 点击:169 |
如此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 [案情介绍] 申诉人:冯某、王某、柯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三位申诉人于1995年5月1日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收取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1997年1月14日,裘皮厅夜间丢失一件裘皮大衣。厅内营业员共5人,14日晚下班时全部点货没有丢失,并证实签字。15日早上发现少一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填写丢失报告,并有经理签字。2月份公司发工资及返还风险抵押金时,扣发3位申诉人的工资和风险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一月份工资和返还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3名申诉人是被诉人聘用的职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丢失金宝娜裘皮大衣1件,价值33710元属实,申诉人与被诉人对此均无异议。被诉人在接到有关人员丢失物品报告后,即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未做出结论性意见。被诉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班营业员做出了扣发一月份工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因此,在公司停业闭店时,扣发了3名申诉人一月份工资及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案情分析] 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裘皮大衣丢失案件,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意见,对3名申诉人应否负责任也无说法。因此,公司仅以申诉人是丢失裘皮大衣营业组的营业员为由扣发申诉人1月份工资的做法,理由不充分。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如下: 1、被诉人返还申诉人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2、被诉人补发王某1997年1月份工资950元;补发冯某、柯某1997年1月份工资各600元; 3、申诉费3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37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相关法规] 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 申诉人:冯某、王某、柯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三位申诉人于1995年5月1日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收取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1997年1月14日,裘皮厅夜间丢失一件裘皮大衣。厅内营业员共5人,14日晚下班时全部点货没有丢失,并证实签字。15日早上发现少一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填写丢失报告,并有经理签字。2月份公司发工资及返还风险抵押金时,扣发3位申诉人的工资和风险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一月份工资和返还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3名申诉人是被诉人聘用的职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丢失金宝娜裘皮大衣1件,价值33710元属实,申诉人与被诉人对此均无异议。被诉人在接到有关人员丢失物品报告后,即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未做出结论性意见。被诉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班营业员做出了扣发一月份工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因此,在公司停业闭店时,扣发了3名申诉人一月份工资及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裘皮大衣丢失案件,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意见,对3名申诉人应否负责任也无说法。因此,公司仅以申诉人是丢失裘皮大衣营业组的营业员为由扣发申诉人1月份工资的做法,理由不充分。
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补签合同案例分析频道来源:找法网作者:时间:2012.07.12摘要: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所属的某歌舞酒楼工作。199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单位有偿征用。按照征用“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随第三人被征用。 查看全文案情介绍案情分析/评析判决/结果相关法规查看全文案情介绍案情分析/评析判决/结果相关法规[案情介绍]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案情结果] 经查:酒楼被征用后,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人也没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与第三人事先约定劳动期限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计发了一个月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由于第三人没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等,再没有上班。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①申诉人与被诉人从1994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人补签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②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的工资计4860元,并按企业规定报销申诉人1994年3月至7月份的托保费、医疗费,并为申诉人交纳1994年3月至7月份养老保险金。 ③第三人延续俩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俩人哺乳期满。补发两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资(10月6日为结案日)799.80元。一次性技法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保险金。 [相关法规] 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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