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擅自顶替同事上班受伤致死属于工伤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2 16:48)    点击:73

擅自顶替同事上班受伤致死属于工伤吗?

问:妻子岑女士与丈夫吴某是同事,吴某下班后替换需要加班的岑女士给树木洒水,期间吴某不慎从洒水车上摔下受伤导致死亡,岑女士希望将丈夫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可以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已经下班,其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替换需要加班的妻子既非其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规定。

工作原因 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单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吴某不符合上述情况,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

由此可知,吴某擅自顶替妻子上班,发生事故受伤死亡的情形不属工伤。但是,由于吴某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事务而受伤致死,且没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担责任,岑女士可以基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受益方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512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