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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的欺诈行为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08 17:20)    点击:100

房地产中介的欺诈行为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律师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 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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