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原则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08 17:08) 点击:85 |
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 支持起诉原则是建立在列宁在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而不是私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重要补充。它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同各种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斗争;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高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支持起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其次,有权支持起诉的,只限于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最后,必须是受害人没有起诉,如受害人已起诉,因其合法权益已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其他单位无需再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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