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08 17:06) 点击:89 |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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