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辩论原则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08 17:06)    点击:89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作为辩论原则基础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这里既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经辩论、质证,也包括法院职权调查到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应经过庭审的辩论质证。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辩论原则的实现,才能使当事人的辩论权充满实质性的内容。同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限期提出证据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523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