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是否有殊规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4-26 13:15) 点击:82 |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是否有殊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业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在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该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莫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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