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产权人要求发还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私房有无时间限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4-26 13:14)    点击:80

产权人要求发还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私房有无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在私有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以后重新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私有房屋按诉讼程序判决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产权人重新出现并要求发还产权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的请求,否则该房屋即收归国家所有。但自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作出后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49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