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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能否申请延期审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04:28)    点击:67

自诉案件能否申请延期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申请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知识: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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