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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和相关规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5 05:52)    点击:67

加班补偿和相关规定

 加班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加班的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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