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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4 06:02)    点击:68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认定 

  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能有绑架的行为,与绑架罪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无论该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 

 

  4、绑架过程中的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三、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来源:中国律法网 时间:2014-06-18 09:20:30核心内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有多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危险货物运输来源:中国律法网 时间:2014-06-18 09:19:03(1) 凡是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分为八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易自然和受潮时易燃的物品;⑤氧化剂;⑥毒害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有些货物虽未列入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范围,但也容易引起燃烧者,要求在运输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危险货物除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外,一般应采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推荐的包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包装的材质、规格、形式、方法和件重应与所装货物的性质和适应;

 

  ② 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湿度的变化;

 

  ③ 封口、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性质相容并有充分的吸收、缓解的作用;

 

  ④ 对必须装具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⑤ 放射性货物的包装材质应能对放射线起屏蔽作用,对产生的热量能起散热作用,并应有能适应温度、应力变化的足够的安全系数。

 

  (3) 装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车厢是木质平台,周围栏板牢固,铁质平台需加衬垫;

 

  ② 机动车排气应必须有隔热、熄灭火星装置;

 

  ③ 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信号旗;

 

  ④ 根据所装危险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的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

 

  (4) 托运危险品应向指定的专门部门办理手续,托运未列名的危险品应注生产经营该物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装过危险品的空容器必须彻底清洗,否则只能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运输不同危险品应按其性质持有有关证明书。

 

  (5)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法令,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行使时间,对在高温下禁运的危险品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装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要害工程地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任意停车或装卸危险品。

 

  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迅速疏运。

 

  危险货物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后应及时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装运危险货物应视其性质,采取遮阳,控温、防水、防冻、防火、防震、防尘、撤漏等措施。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现场道路、灯光、标志、消防等措施,必须严格符合安全条件。

 

  (6) 危险货物专业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医疗急救用品,应定期对从事运输装卸危险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发给保健津贴和岗位津贴。

 

  (7) 搞好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要求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对执行得好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制裁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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