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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违法审判必须追究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1 05:39)    点击:128

7种违法审判必须追究责任

    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起草过程2013年10月最高法院开始着手起草改革文件召开调研座谈会6次,专家论证会3次意见来源

    四级法院法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征求意见单位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各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2015年9月21日

根据中央深改组会议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正式向社会全文发布总体目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见共六部分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涂改、隐匿、伪造等致错案追审判责任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要求,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意见中,对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况予以明确: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追究责任的情形还包括,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当事人放弃可不追究错案责任意见明确,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意见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也予以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发生错案,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依法履职行为不得暂停或终止意见在“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部分明确,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

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意见还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作出规定: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合议庭案件由成员共同担责意见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审判将停职、免职或追刑责意见在“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中明确规定,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意见中,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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