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的时机选择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1 05:36) 点击:129 |
劳动者维权的时机选择 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往往要在“依法维权”和“生存保障”之间做出选择。并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敢于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去和用人单位之间打一场维权官司,更多地劳动者选择的是委曲求全,默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往往要在“依法维权”和“生存保障”之间做出选择。并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敢于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去和用人单位之间打一场维权官司,更多地劳动者选择的是委曲求全,默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何才能即保住自己的“饭碗”,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把握好维权的时机,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仲裁时效中断。 上述规定明确的告诉我们: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即便是发生在20年前的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都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而对于非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公会、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甚至包括人民政府)请求权利救济,从而使劳动仲裁时效中断。 当然,时间越久,有关的事实越容易被遗忘,证据也会更难以收集,这就要求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要随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以待在将来申请仲裁时,不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善于把握时机、充分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将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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