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成咬伤失主获刑八年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1 05:30) 点击:84 |
盗窃未成咬伤失主获刑八年 因盗窃被失主发现,一男子情急之下竟咬伤失主企图逃跑。日前,该男子虽未窃得分文,但因有咬伤失主之情节而转化为抢劫犯罪,被南通通州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其犯有的其他盗窃犯罪,被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阿某、李某均系四川人,文盲。2014年12月,两被告人来到南通通州,企图盗窃作案。2014年12月10日凌晨,两人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景怡花苑4号楼,被告人李某在楼下负责望风,被告人阿某沿落水管攀爬、翻窗进入4楼一户人家,窃得现金人民币220元。 初次作案即得手,然所得不多,两被告人决定再作一案。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继续在楼下负责望风,被告人阿某则沿落水管攀爬、翻窗进入3楼一户人家,准备实施盗窃。就在被告人阿某翻箱倒柜寻找钱财时,该户失主季某被惊醒,并一把抓住在正行窃的被告人阿某。被告人阿某为挣脱被害人季某的控制遂采用咬手、掐脖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季某,季某不得不放手,后被告人阿某翻窗沿落水管爬下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季某颈部多处皮肤挫伤,右食指、中指多处皮肤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阿某、李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阿某、李某和他人分别结伙,先后在到河北省廊坊市、南通市港闸区,采取攀爬、翻窗等方法,实施入户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9000余元,以及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063.8元。法院对被告人阿某以抢劫、盗窃作出如上判决的同时,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案同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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