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摩托,受伤又受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1 05:28) 点击:86 |
酒后驾摩托,受伤又受刑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刘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 刘某系邯郸县尚璧镇人,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刘某受伤住院。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事发当天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9.2mg/100ml,该事故经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超载且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事故未导致更恶劣的结果,是刘某的万幸,也为我们大家敲响了警钟,聚会驾车切勿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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