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非法同居司法解释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30 06:16)    点击:85

非法同居司法解释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相关的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49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