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9 09:53)    点击:129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定地域管辖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立,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执行的;等等。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49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