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人老说老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8-21 08:10)    点击:168

人老说老  

孙子出世,当了爷爷,才知自已老了。

岁月催人老,这话一点儿也不假。

当你有了孙子,当有人叫你爷爷的时候,你不得不承认,也不能不承认,你老了!

  我时常面对明月,异想天开:人生在世,不老多好。男子永远潇洒,女子永远漂亮。有婚嫁之喜,无送终之悲;有前程之乐,无后顾之忧;有身轻体健,无老态龙钟。果真如此,可乎? 

  倒退两千五百年,从老子开始,都吃长生不老药,吃到本世纪九十年代,历史非得改写不可。老子不老,孔老夫子便不能倚老卖老,更不能另起炉灶,享受儒家孝子贤孙的香火,因为孔子问礼于老子,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就算他做了儒家始祖,两千五百年能否一脉相承,还难说。须知,他老人家不老,他时代的人也不老。春秋不去,战国不来,六国不灭,秦始皇如何一统天下?秦焚书坑儒,汉独尊儒术,有秦无汉,孔老夫子不老也得。他老人家一,孝子贤孙粉墨登场,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公平合理,还符合自然法则。传说老子不老,做了太上老君。只可惜天上人间,也太遥远。肉体凡胎,不老容易变成怪物,人见人嫌。还不如一老一了,一了百了。或天上,或地下,做个逍遥派、和事佬。  

人不能不老。老了,也不能说不好。人活七十古来稀,不稀,是今人的造化。过的桥比后生走的路多,苦辣酸甜都有过,喜怒哀乐都经过。横空出世莽昆仑,阅尽人间春色。纵然老眼昏花,复有何憾?看不清花花世界,便不看。看了一辈子尘世沧桑、人海沉浮,老眼也该半睁半闭享享福了。何况眼不见,心不烦,知足才常乐。耳背了,可以戴助听器。嫌麻烦,就不戴。听不见欢歌笑语,也听不见恶声噪音,乐得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牙掉了,可以装假牙,假作真时真亦假。也可以不装,无为有处有还无。有牙吃硬,无牙吃软,粗茶淡饭才长寿。腿脚不便,可以拄个拐杖,走一里,是一里,权当练身体,走到哪里算哪里。走不动了,就立着;立不住了,就坐着;坐不住了,就卧着。昔从来处来,今到去处去,古往今来,有谁例外过?秦腔丑角大师阎振俗病卧在床,视死如归,临去还忘不了自家的拿手好戏,对着弟子幽了一默,他说:人生本是一堆土,你来我往是轮流。假如赖着都不走,压扁地球没处蹴!

姜是老的辣,人老了,精力虽然不济了,可是人生经验却很多,我过的桥比你吃的盐多,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邓小平老而弥坚,描绘宏伟蓝图,让中国这个泱泱大国富强起来,让中华民族能够扬眉吐气,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所以老了,不能妄自菲薄,要发挥余热,更要老当益壮。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如果赵国真用了廉颇,还真不会有长平之战的大败亏输。刘备用了老将黄忠,蜀国基业才变得更加稳固。

  人老心不老,老当益壮,可以发挥余热,可以跳迪斯科,可以活到老学到老。育花养鸟,陶冶情操;习字作画,愉悦身心;著书立说,总结自我。走清山绿水,看名胜古迹;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儿女孝顺,则享天伦之乐;子孙远疏,自有人间清福。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经过大风大浪,还怕风平浪静么?人生从来有得就有失,一切随缘。即使走到了人生的尽头,也泰然自若。我见过许多老者,临老谈笑风生,老则老矣,风范独存。昔者庄周壮年丧妻,本当悲莫悲兮生别离,他偏敲着锣唱挽歌。生死达观,正是得道高人的境界。而要至于彼境,非多年修炼,不能企及。  

  老人是财富,早已盖棺定论,我之所以多嘴饶舌,是因为有强调的必要。人去医院看病,何故独爱找老大夫?姜是老的辣,医是老的能。各行各业,殊途同归,只可惜人太功利,关乎生死,才敬老医;身强力壮,便忘乎所以,不把老人放在眼里。有句俗话: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例子不少,恕不列举。  

  为人师者,称老师;为人妻者,称老婆;为人父母,称老人。杜子美诗云:江汉终吾老,云林得尔曹。人要活到字分上,也不容易。人到老境,返老还童,故称老小。自小而老,由老而小,到不能再,就仰天大笑我去了。想带的带不去,该留的都留下,赤裸裸来去无牵挂,才是人生真正的解脱。  

  人,都要老。看着人老,想着己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则天下老人,谁还怕老?

有了孙子夏欢,孙子叫你爷爷,你能不老吗?老是自然的,也是心甘情愿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49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