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寻衅滋事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24) 点击:142 |
许某寻衅滋事罪 2010年7月6日上午,钱某因与其女友分手,通过许某约其女友的现男友吴某某见面,索要“分手费”。吴某某遂与许某等人前往约定地点找钱某某论理。双方相遇后就“分手费” 问题发生争议,钱某某一伙人并对吴某某同伙推搡。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6日上午,钱某因与其女友分手,通过许某约其女友的现男友吴某某见面,索要“分手费”。吴某某遂与许某等人前往约定地点找钱某某论理。双方相遇后就“分手费” 问题发生争议,钱某某一伙人并对吴某某同伙推搡。散开后,吴某某一伙人自认为吃了亏,欲增加人手报复钱某某等人。当晚,钱某某又约吴某某谈“分手费”问题。吴某某答应后即安排袁某等人准备打架,自己和许某一同赴约。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争执。随后袁某、叶某、汪某、赵某某、汪某某等十余人持钢管、砍刀赶到现场。经许某确认钱某某身份后一伙人即对钱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钱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许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后以许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许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许某提供辩护。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许某亲属的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许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系罪名不当,许某等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寻衅滋事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伤害针对的是特定对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庭审中,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并提出许某某犯罪时不满17周岁,具有自首、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本律师为许某提起上诉并继续为其辩护,二审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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