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11年不过户 法院判被告协助办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24) 点击:123 |
买房11年不过户 法院判被告协助办证 舒某与王某1990年登记结婚,1997年舒某花7.8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10月舒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及其财产归舒某所有。2001年6月,舒某将该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荣和曹某夫妇,曹某与舒某共同签署了一张收条,写到“今收到王某荣购房款6.5万元整一次性已付清。”还注明收款人是舒某,付款人是曹某。舒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了王某荣和曹某并搬出该房,王某荣和曹某一直居住至今。到现在11年过去了,王某荣和曹某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舒某的协助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遂诉至法院要求舒、王二人协助办证。 诉讼过程中,舒某与王某提出反诉。舒某认为双方至今未就房屋总价款达成一致,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所以王某荣和曹某要求舒某与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前王某荣和曹某也不应继续使用该房产。而王某则认为其与舒某离婚时虽然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后来双方签订了房屋归属协议决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只是因为子女未成年而未办理过户,所以舒某无权一人处分该不动产。况且当时买房时就花了7.8万元,而王某荣和曹某购房只付了6.5万元,价款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据舒某称当时谈的房子卖价为18万元,所以王某荣和曹某支付的只是部分价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荣、曹某与舒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没有订立完备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舒某和曹某共同签名的收条明确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舒某实际收取了6.5万元的房款,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与曹某,房屋也由其交给王某荣、曹某夫妇居住多年。买方支付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所以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王某与舒某离婚时出具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舒某所有,舒某与曹某在交易时收取了钱款,同时将离婚协议和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曹某,足以使曹某相信舒某是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曹某的购买行为属于善意。双方交易的具体价款明确,舒某和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交易双方对房屋约定了其他价格,故双方交易的价格虽低于房屋的原始购买价格,但这是舒某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无不当。并且曹某给付购房款时,王某未提出异议,说明王某对曹某处分家庭财产是知情与认可的。被告舒某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其有义务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而被告王某作为争议房产的名义共有人,亦有协助义务。故王某荣、曹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舒某、王某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被告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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