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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登记结婚 返还彩礼及三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22)    点击:90

未能登记结婚 返还彩礼及三金

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彩礼及三金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却最终未能与男方登记结婚。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庭后成功调解结案。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万某礼款1.4万元及三金首饰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

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彩礼及三金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却最终未能与男方登记结婚。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庭后成功调解结案。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万某礼款1.4万元及三金首饰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

2010年4月,万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万某先后给付陈某见面礼3000元、三金首饰及结婚彩礼款4.26万元。2011年2月14日,万某、陈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此后,两人先后三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种种原因,致登记未果。不久后,陈某赴上海打工。2011年5月,万某曾赴上海找过陈某,后万某赴江苏宜兴打工。此后,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同居生活。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陈某对收取原告万某礼金及三金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是由于原告万某在其患病后对其不加关心,其不愿和原告万某继续生活下去,导致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原告万某鉴于被告陈某已实际患有妇科病的情况,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结婚彩礼款的部分诉讼请求,表示只要被告陈某返还1.4万元彩礼款和三金即可,最终被告陈某接受了原告万某的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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