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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首付购新房 离婚时判女方分得二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21)    点击:136

男方父母出首付购新房 离婚时判女方分得二成

 2007年,张某和李某(女)处朋友时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置了价值320000元的一套房产,张某父母给付了首付款100000元,后张某和李某与某银行贷款210000元,主贷人是张某。

2007年,张某和李某(女)处朋友时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置了价值320000元的一套房产,张某父母给付了首付款100000元,后张某和李某与某银行贷款210000元,主贷人是张某。2008年,新房交付张某与李某即入住,产权亦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新房还款账户已归还贷50000元。2011年5月1日,张某和李某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争常吵,致感情破裂,但双方分居间仍继续还贷20000元。今年3月1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房产。

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认可未还贷款约140000元,房产现价值约500000元,对房产分割存争议。张某称,房产首付及结婚前后的按揭均为自己父亲给付,并提供了父亲支付首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及其在父亲公司打工的工资单和个税证明,用以证明李某无权分割房产。李某辩称,自己是房屋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自己父母出资80000元陆续给了张某及父母,应和张某同等分割房产,但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并未能完整提供收入情况证明。综上,可以认为张某的主张更接近客观现实,证据证明力大于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的购置款主要来源于张某的父亲,出于对张某与李某婚后均有收入来源的考虑,可以认定按揭还贷的部分款源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与某房产公司间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属名的事实,应确认张某与李某为房屋的权利人,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购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婚姻时间的长短,应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李某取得房屋净值500000元的20%即100000元且自行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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