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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离婚被判少分财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06)    点击:137

转移房产离婚被判少分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近日,朱洪亮律师就成功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为当事人挽回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近日,朱洪亮律师就成功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为当事人挽回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周某系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或许应了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古话,在周某发家后,在外面包养了小三,并且瞒着自己的妻子在其他省市购置了房产。随着和原配情感的日益冷淡,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中,我的当事人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周某在上海与芜湖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提出周某已将银行账户中数百万存款擅自转移,请求法院调取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和余额。周某则当庭否认与王某有这些共同财产,表示上海的房屋,是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芜湖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已出卖给别人了。

法院于是调取了周某的相关记录,证明上海的房屋登记由周某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周某不能举证房子是其朋友借名义购买。法院认定,周某在离婚时,的确存在转移、隐瞒财产行为。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于是,法院判决,对原被告现存的共同财产,即三套房屋及一辆宝马轿车由王某分得总价值80%的共同财产。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今天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认定 。

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且部分费用为原、被告亲人之间的人情往来该部分不属于彩礼,不应得到认定。人情往来是相互的,原告给付被告亲友红包,同样被告也给付原告亲友红包。部分费用是办理喜事的生活开支,这些花费应当属于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认定为彩礼。部分费用为恋爱时的爱情支出,恋爱时购买的礼物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

二、本案中彩礼不应该返还。

1、被告已经将原告赠与的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应该返还。

彩礼是父母为了子女共同生活而无偿赠与,给付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组建家庭的所用。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经常使用的生活经验原则,现实的婚姻中除了男方给付彩礼,女方及其父母也给予一定陪嫁物品。 本案中被告已经举证证明自己为了原、被告的共同生活购买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等已将彩礼花费殆尽。不仅原告赠与的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而且被告还用去自己的个人财产2万多元,请求法庭一并处理,被告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购买的陪嫁电器。

2、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妇女权益保护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本案中双方举行婚礼后并共同生活近两年,是被告因自身疾病将原告驱逐回娘家的,原告属于过错方。本案原告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且同时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近两年,彩礼不仅用于共同生活的,而且被告还将自己个人私房钱用于共同开支与原告疾病的治疗。本案如果判决被告返还,违背民法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两年,在此期间被告近两年的劳动收入,也已经用于原告疾病的治疗与共同生活得开支,如果判决被告返还,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原、被告其同居的出发点是在于双方组建稳定的家庭,其同居一定时期后也基本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事实上履行夫妻间和家庭间的权利义务,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其夫妻关系也为当地群众所认同,此时原告再要求返还彩礼,于理不合,也违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个人财产的购买的陪嫁物。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本案后来调解结案,原告愿意放弃诉求,被告不支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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