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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成功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1:03)    点击:119

危险驾驶罪的成功辩护

 2013年9月6日雍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城内道路行驶撞上一警示牌后继续行驶时被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雍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将雍某带往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2013年9月 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于2013年9月25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案情:2013年9月6日雍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城内道路行驶撞上一警示牌后继续行驶时被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雍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将雍某带往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2013年9月 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于2013年9月25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 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雍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3月1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意见:

被告人雍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可能被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雍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mg/100ml,超过了200mg/100ml。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可能被判处刑罚: 拘役1个月6个月并判处罚金。

律师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案发时间是在2013年9月6日,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3 年 12月18日才出台,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意见》中的第二条第二项不能适用本案,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二、被告人雍某家有83岁高龄的老母亲并长期卧病在床,需要被告人照顾,同时被告人雍某的儿子二级残疾也需要被告人照顾,被告人本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高血压,同时被告人已于2014年3月22日住院治疗,而且被告人患有皮肤病有传染别人的可能。

三、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属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这次醉酒驾驶,也是出于碍于朋友情面喝了点酒,又不放心生病在床的老母亲和肢体残疾的儿子,开车回家且没有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四、本案被告当庭认罪态度非常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雍某危险驾驶罪成立,辩护律师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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