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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协助过户,丈夫凭判决办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3 10:59)    点击:98

前妻不协助过户,丈夫凭判决办理

 吴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户名登记为陈女士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一处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当吴先生要求前妻过户时,前妻借此索要20万元作为协助过户费用,否则拒绝协助。

吴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户名登记为陈女士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一处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当吴先生要求前妻过户时,前妻借此索要20万元作为协助过户费用,否则拒绝协助。吴先生无奈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2014年8月6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吴先生所有,陈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协助办理过户,逾期未协助的,由吴先生持生效判决办理。

【案件回顾】

吴先生与陈女士于2001年元月结婚,于2013年4月在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某房屋产权归吴先生所有。之后,吴先生多次要求陈女士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但陈女士趁机借此索要20万元作为协助过户费用。

【案件总结】

陈女士和吴先生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新站区的某房产产权归吴先生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吴先生请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陈女士协助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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