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7:09) 点击:151 |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被告人金某某,男,43岁,原系吉林省XX县XX汽车交易市场副经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6月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43岁,原系吉林省XX县XX汽车交易市场副经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40岁,原系吉林省图门市XX厂工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6月6日被逮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10月末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以贩卖鸦片为目的,与全某某(已判刑)等人到崔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取走70,505克鸦片,到图门市藏在全某某家。1994年7月转移到金某某在图门市石砚镇水南村的别墅围墙角下。1996年5月,金某某、李某某共谋贩卖鸦片。5月24日下午1时许,李某某到金某某家取走鸦片8300克,在XX县大川街吉汕旅店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下午,金某某也被抓获,根据金某某的交待,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了其埋藏在别墅里的61,295克鸦片,次日,全某某也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在吉汕旅店收缴的鸦片和在金某某别墅里收缴的鸦片的吗啡含量分别为18.6%和16.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非法销售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金某某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属于主动坦白;金某某揭发全某某窝藏毒品,李某某揭发金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7月2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非法销售鸦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鉴于金某某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具有揭发全某某窝藏毒品犯罪的立功表现,李某某具有揭发金某某贩卖毒品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13日裁定如下: 核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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