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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赃款能否由法院自行立案执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6:37)    点击:213

追缴赃款能否由法院自行立案执行

2011年,林某因伙同某法院法官非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继续追缴赃款直至400万元。在该案侦查及审理阶段,林某自行上缴赃款68万元,尚余300余万元未予追缴。判决生效后,对于该赃款的追缴是否由法院自行执行,存在不同意见。

【案情】

2011年,林某因伙同某法院法官非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继续追缴赃款直至400万元。在该案侦查及审理阶段,林某自行上缴赃款68万元,尚余300余万元未予追缴。判决生效后,对于该赃款的追缴是否由法院自行执行,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

关于本案能否立案强制执行,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关于继续追缴李某非法所得400万元涉及财产内容,可以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立案受理。关于刑事判决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追缴赃款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财产刑,无法直接依据判决财产罚的行使强制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

其次,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但是,这些司法机关的追缴、发还行为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规定的第二条中对何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予以了明确列举,其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据此,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属于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的范畴。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缴赃款应当由法院自行执行,但是,亦未规定该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此乃有待于法律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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