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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发生纠纷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2 16:36)    点击:233

雇佣童工发生纠纷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李某今年十五岁,初中毕业后便在崇仁县乡镇企业某玩具厂打工,其时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今年六月十四日李某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工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起诉至崇仁县法院。

【案情】

李某今年十五岁,初中毕业后便在崇仁县乡镇企业某玩具厂打工,其时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今年六月十四日李某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工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起诉至崇仁县法院。

【分歧】

因李某未满十六岁,系童工,其与该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是否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能否立案受理此案,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非法雇佣童工发生的劳动纠纷,主体不适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亦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应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相关纠纷。

第二种意见;该案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童工发生工伤应属劳动争议,劳动用工纠纷就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法雇佣童工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法无明文规定,且各地法院已有相当多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判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非法用工关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于使用童工,系非法用工。勿庸置疑,李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仅十五岁,该玩具厂招用李某,属非法用工。

二、李某不具备相关劳动法所规定的特定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因童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李某与该厂之间即不构成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亦不难推出,该处理条例中对仲裁受理的范围亦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故该案亦不能适用劳动法意义上的特定劳动争议纠纷所专属的仲裁程序。

三、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纠纷,应按劳动争议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李某系童工,且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童工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狭义上讲童工在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民事争议。故其不属于劳动法相关仲裁法规的调整范围,而应直接按民事争议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四、法院具体处理童工事故伤害案件时,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赔偿办法对童工的事故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童工发生劳动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引用相关对于童工受害赔偿的明确法规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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