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补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8-11 10:19)    点击:147

我是陶瓷碗,家家都有,人人都用。

有些文人曾经这样赞赏我:

泥巴巧手做成身,盛肉容汤在主人。

尝尽千般甘苦味,品出一世富和贫。

砂土烧成不足奇,谁家吃饭可曾离。

盛餐都裹他人腹,哪有丝毫充我饥。

不说端我吃饭有多香,锅碗盆相撞常受伤。

不说我有多重要,随时都有可能被打破。

我的哥哥是金碗,有人骂他“拿的金碗讨饭吃”。

我的姐姐是银碗,很少乘饭,只是用来敬酒,身价高。

我的小妹是塑料碗,她的命运更惨,饭一吃完就被扔掉。

现在就说说我从生到死的经过:

我所在的这个家在大西北的一个小县城,居住五楼。有一天,阳台上的仙人球开花了,一家人喜欢的不得了,男人急忙用我把水浇进花盆,随手把我放在花盆旁边,多少年了,我是第一次走出厨房和餐厅,第一次和一盆盛开的花为邻做伴。

晚上,月光下,仙人球如翩翩仙子,那一刻,我久已麻木的身体似乎又有了感觉:嗅到了一种混杂着泥土味儿的清新气息,仙人球纯洁的笑靥就在我的面前,遥远的地方传来了不可琢磨的声响。

在我心神俱醉时,听见一个柔柔的声音问道:“你是谁呀?”

没有来由的一阵战栗,极力压制着心头的绝望与悲凉,“我是碗”,低低地回答。

是的,我是碗,一只普通的碗,从主人把我买回,放进厨房的那一刻起,就深深地明白了我的命运:也许就在下一秒钟,我就又被放回厨房,重新开始已经过了不知多少年的时光。

每天早晨,女人会为我和我的同伴们装上各式各样的食品,然后,我们被端上餐桌,等待着被男人、女人和小主人享用。如果,我们被装上的饭菜和了主人的口味,我们就会被频繁地光顾,如果恰好主人不爱吃,我们非但受冷落,有时,主人还会用勺筷敲打我们的身体发莫名其妙的牢骚,作为一只碗,我能选择装什么样的饭菜吗?我能把饭菜变得好吃吗?我不能,我能做的只有悲哀。

吃完饭后,勤快的女人会很快地清洗我们,而男人通常是先至少把我们泡上半天再洗,把我们碰撞的浑身是伤。然后,洗干净后的我们被放进碗橱,静静地等待着下一个重复的明天。

这就是我,一只碗的全部日常生活,我就过着这样的日子,一天、两天、三天……日复一日,年复一年。

我恨我是一只碗,我恨碗的惰性,我恨碗的平凡,因为我本不是这样的。

在一个我刻骨铭心的日子,在伙伴们羡慕的目光中,我被选中进入了一个大窑里,经过搅拌、摔打、成形和严酷的烧灼,我变成了一只光彩照人的碗!于是我幸运地进入了没有风雨的厅堂,于是我不幸地成为了今天的模样。

时光又过去了许多年,今天,是泥土的气息和仙人球的清香又一次唤醒了我,已经消失的勇气和希望又重新凝聚,我再一次开始祈祷,用我全部的精神和最大的真诚祈祷:我愿意用任何方式重回我自己。

终于,在某一个我盼望的时刻,我的小主人用他温柔而有力的小手,把我推向餐桌的边缘,在落地的瞬间,我激动地颤抖,随着“啪”的一声脆响,我知道,我是一只碗的那段时光已然过去,因为,我重新感受到了很久以前曾经拥有的那种感觉:疼痛与激动,茫然而新鲜。

男主人为我的粉身碎骨而赋诗祭奠,颇为感动:

碗有陶瓷、木材、玉石,更有玻璃、琉璃、金属。

碗有大,有小,有海碗,更有老碗。

平常百姓,陶瓷最多;有了这碗,才能吃喝。

一日三餐,必不可少;或稀或稠,由它盛满。

空空的若有言欲说,满满的当辛辣自知;

敦沈的若福王在坐,玲珑的恰兰萼初开。

盛于新汤,喝了舒服;装入粟粒,吃着饱满。

清香四溢悠然山野田园,浮水一岚愈见鸟鸣竹翠。

浑圆的满月浮云,剔透的天然精气。

春夏秋冬昭造物之厚薄,东南西北显风俗之迥异。

容量不大,可证风云变幻,丰稔歉收;

储蓄非深,能载日月更替,朝代兴废。

金玉雕凿,细瓷煅烧,拟或黄泥搓就。

富不过,三餐一日;贫不过,稀粥野薇。

一家之碗装五谷四季,万户之碗盛社稷民生。

碗内人情,孰为洞悉;个中甘苦,自有体会。

唯愿吾赖之碗贫堪果腹,人捧之碗丰不乏物。

宇宙天地,更无馁夫饿妇以为足矣。

今日碗破,主人之过,相伴多年,再难成全。

今日碗碎,再添灶具,旧情难忘,作诗责备。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补民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补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197131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补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酒泉律师 | 酒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补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523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