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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抢劫罪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10 16:18)    点击:256

xx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第四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第四被告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苏xx的鼓动下,本无犯意的第四被告同意与苏xx实施盗窃行为,并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拉矿石,只是起到了协助的作用,对于此盗窃犯罪,第四被告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二、在抢劫过程中,第四被告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抢劫一罪,第四被告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因此,无论从抢劫行为的起因、预备工作、以及在实施过程所起的作用、赃物去向、危害后果、及第四被告的参与的时机、动机等诸方面考虑来看,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较大实际损失,抢劫数额损失很小,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较小,故应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的被害人未受到人身伤害,并且盗窃与抢劫所得赃物也予以全额追缴,社会危害性从客观上说还是较小的。

四、被告人xx买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在第一次讯问时说:“当时你们的人(指公安机关)按汽车喇叭,我听见后也没有跑就直接朝你们的人走去了,然后被抓住了。”

第四被告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毫无隐瞒的供述了自己的盗窃和抢劫行为,并且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查清案情,因此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第四被告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四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偶犯、初犯,犯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受到苏xx的诱导、欺骗,最终误入歧途。

第四被告在第一次讯问时,公安机关提问:“是谁联系你到肃北县盗窃金矿石的?”第四被告说:“是我妹夫苏xx联系我的,电话说有一个金矿后门已经走通了,上面的人也联系好了,让我到西宁来一趟,我就问这个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是偷或者抢的事情我不干,我长这么大就没干过这种事情。他说你不要管了,这个都是上面的人联系好的,你赶紧来就行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下午十七点又打电话让我二十四日早晨到西宁来。因为考虑到他是我妹夫应该不会骗我,于是就决定去西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第四被告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六、被告表示愿意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七、同意适用认罪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被告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并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从第四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第四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具备法定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情节和条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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